本报北京6月21日电公安部今天发布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从制度上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是对1996年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具体化规范性文件,是由人事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其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人民警察,要做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统一招考;由人事部、公安部负责确定考试内容、教材,制定体能、心理素质测评、体检和考核等标准及指导、检查各地的考录工作;公共科目考试由省级政府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省级公安部门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对考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合格者,经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录用。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公安专业培训。培训不合格及试用期满不合格者,均取消录用资格。
省级统一招考制度,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将考录原则、录用计划、招考范围、对象、条件、考试科目、考试考核成绩、录用结果等公之于众。对违规进人的单位,要暂停进人,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是在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共计14章68条,基本涵盖了人民警察内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具有注重实战需要、适应新时期需要和更加科学规范的特点。